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79号之一 原告:奥多比公司(AdobeSystemsIncorporate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约瑟市帕克街345号(345ParkAvenue,SanJose,USA)。
法定代表人:约翰·斯科特·埃文斯(JohnScottEvans)。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李纯,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章镇工业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16098X3。
法定代表人:张小明。
原告奥多比公司诉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奥多比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多比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多比公司(AdobeSystemsIncorpora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0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53元,由原告奥多比公司(AdobeSystemsIncorporated)负担。
原告奥多比公司(AdobeSystemsIncorporated)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