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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水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9民初180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水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李水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9民初18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水清,男,汉族,1967年1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水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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