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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宁昆与攀枝花市东区鲜记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4民初75号
案件名称付宁昆与攀枝花市东区鲜记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付宁昆;攀枝花市东区鲜记餐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4民初75号 原告:付宁昆,男,汉族,1975年4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安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晓滇,云南云本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25200810856730。

被告:攀枝花市东区鲜记餐厅,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湖光东街6附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02MA65PFW89E。

经营者:徐志坚,男,汉族,1974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原告付宁昆与被告攀枝花市东区鲜记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付宁昆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宁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宁昆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付宁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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