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4民初75号 原告:付宁昆,男,汉族,1975年4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安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晓滇,云南云本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25200810856730。
被告:攀枝花市东区鲜记餐厅,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湖光东街6附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02MA65PFW89E。
经营者:徐志坚,男,汉族,1974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原告付宁昆与被告攀枝花市东区鲜记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付宁昆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宁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宁昆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付宁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