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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孝感市开发区龙月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9民初189号
案件名称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孝感市开发区龙月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孝感市开发区龙月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9民初189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张世彪,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感市开发区龙月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八里街。

经营者:雷良龙。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孝感市开发区龙月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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