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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积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5民初315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积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王积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审签:拟稿: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5民初315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积康,男,汉族,1995年1月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积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魏晶晶人民陪审员  谭 侃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邵 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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