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执96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娄底市娄星区丁喜盛麻将机店,注册号431302600389888。
被执行人丁喜盛,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湘13民初113号民事判决,娄底市娄星区丁喜盛麻将机店应赔偿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损失1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娄底市娄星区丁喜盛麻将机店承担。
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2019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通过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
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10000元及逾期利息和案件受理费。
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