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798号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653,2楼(论岘洞,A&A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左江连,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左江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9年12月23日,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