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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龙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英皇影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5民初21687号
案件名称成都龙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英皇影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龙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英皇影业有限公司;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英皇(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21687号原告:成都龙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722号1栋1单元12层1205号。

法定代表人:李龙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寅森,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皇(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于晓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意,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水闸北路21号12幢。

法定代表人:宋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北京星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皇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轩尼诗道288号英皇集团中心28楼。

法定代表人:黄志辉,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姗,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龙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英皇(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英皇影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龙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龙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龙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龙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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