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21687号原告:成都龙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722号1栋1单元12层1205号。
法定代表人:李龙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寅森,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皇(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于晓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意,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水闸北路21号12幢。
法定代表人:宋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北京星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皇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轩尼诗道288号英皇集团中心28楼。
法定代表人:黄志辉,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姗,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龙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英皇(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英皇影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龙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龙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龙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龙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