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875号之一 原告:台州八鑫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路109号飞跃科创园3幢1号。
法定代表人:林健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奥杰,上海天闻世代(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开发区明卓五金机电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荆山夏村学院南路217幢1号(从东至西第1间)。
经营者:龙品,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八鑫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开发区明卓五金机电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12月3日,原告台州八鑫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2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台州八鑫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台州八鑫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八鑫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020元,均由原告台州八鑫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台州八鑫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