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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旧人叙茶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10民初16849号
案件名称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旧人叙茶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旧人叙茶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6849号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05室。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旧人叙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明珠茶叶城城B区商业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林振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陈榕,女,199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旧人叙茶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榕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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