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666号之一 原告:余育波,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索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岭亭埭内十巷1号二楼201房。
法定代表人:蔡锋。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余育波与被告汕头市索默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育波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含维权合理费用)”。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9年12月9日,原告余育波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育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育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余育波负担。
原告余育波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