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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育波与汕头市索默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666号之一
案件名称余育波与汕头市索默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育波;汕头市索默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666号之一 原告:余育波,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索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岭亭埭内十巷1号二楼201房。

法定代表人:蔡锋。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余育波与被告汕头市索默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育波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含维权合理费用)”。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9年12月9日,原告余育波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育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育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余育波负担。

原告余育波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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