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985号之一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2016号合川大厦1楼B室,2楼H、J室,3楼B、C、D、H、M室。
法定代表人:SONHYODONG,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高,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嘉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芝英镇应南溪村南溪路2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程。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孙佳伟,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嘉臣工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