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461号 原告:苏晓星,男,1984年11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天台安森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坦头镇牌门村。
法定代表人:曹莎莎。
原告苏晓星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天台安森爵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晓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晓星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苏晓星负担。
原告苏晓星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