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29号原告: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清华大学同方大厦A座2层。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光,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科,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清华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法定代表人:邱勇,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晓美,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8号12幢103号。
法定代表人:孙晓明,董事长。
被告:西安优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北路36街坊职工活动中心一层。
法定代表人:孙晓明,执行董事。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世晔,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清华大学与被告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西安优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清华大学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清华大学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清华大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元,减半收取计六千九百元,由原告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清华大学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