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终75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统根,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上诉人许统根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8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统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许统根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8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许统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许统根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