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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统根、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终7544号
案件名称许统根、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统根;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终75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统根,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上诉人许统根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8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统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许统根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8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许统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许统根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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