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2民初1238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迁迁(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熹海盛副食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30号。
经营者:蒋海颂,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熹海盛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