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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市区苏州东路百商购物广场鑫源商店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新01执542号
案件名称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市区苏州东路百商购物广场鑫源商店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苏州东路百商购物广场鑫源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新01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新源县肖尔布拉克。

法定代表人:陈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市区苏州东路百商购物广场鑫源商店,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东路225号百商购物广场1层129号。

经营者:刘红卫,男,汉族,1966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河南省夏邑县骆集乡夏庄村3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市区苏州东路百商购物广场鑫源商店、刘红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01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新市区苏州东路百商购物广场鑫源商店、刘红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市区苏州东路百商购物广场鑫源商店、刘红卫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36242元(其中本金35805元、案件执行费437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市区苏州东路百商购物广场鑫源商店、刘红卫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市区苏州东路百商购物广场鑫源商店、刘红卫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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