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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氏有限公司、曹鸾凤、姜浩成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604民初16671号
案件名称博氏有限公司、曹鸾凤、姜浩成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博氏有限公司;曹鸾凤;姜浩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16671号 申请人:博氏有限公司(BOSECorporation),住所地美国麻萨诸塞州弗明罕市蒙坦区(THEMOUNTAIN,FRAMINGHAM,MA017019168,U.S.A)。

法定代表人:米歇尔•布朗尼(MichelleBrownlee)。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寅,北京市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北京市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曹鸾凤,女,汉族,1990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姜浩成,男,汉族,1958年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

原告博氏有限公司(BOSECorporation)诉被告曹鸾凤、姜浩成、江梅新、姜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博氏有限公司(BOSECorporation)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曹鸾凤、姜浩成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担保人合生创盈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金额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曹鸾凤、姜浩成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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