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16671号 申请人:博氏有限公司(BOSECorporation),住所地美国麻萨诸塞州弗明罕市蒙坦区(THEMOUNTAIN,FRAMINGHAM,MA017019168,U.S.A)。
法定代表人:米歇尔•布朗尼(MichelleBrownlee)。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寅,北京市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北京市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曹鸾凤,女,汉族,1990年4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姜浩成,男,汉族,1958年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
原告博氏有限公司(BOSECorporation)诉被告曹鸾凤、姜浩成、江梅新、姜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博氏有限公司(BOSECorporation)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曹鸾凤、姜浩成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担保人合生创盈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金额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曹鸾凤、姜浩成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