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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东江镇中百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6执455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东江镇中百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东江镇中百中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执455号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龙口市东江镇中百中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东江街道南山世纪花园一期9号、10号商铺。

经营者:高福堂,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口市东江镇中百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6民初5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强制执行,已执行到位8200元人民币。

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2019)鲁06执455号案件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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