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民初103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水县杨庄镇俊东百货超市,住所地沂水县杨庄镇杨庄村“东升超市杨庄店”。
经营者:杨俊东。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沂水县杨庄镇俊东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