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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区华侨宝岛眼镜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9民初10416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区华侨宝岛眼镜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区华侨宝岛眼镜店;深圳市罗湖区大众宝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10416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毫,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华侨宝岛眼镜店,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碧澜路25号华盛峰荟名庭一期裙楼商业一层2-117-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UM7K0M。

经营者:彭建平。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大众宝岛眼镜店,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东晓路3085号海鹰大厦2栋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LBWL8M。

经营者:罗娜。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华侨宝岛眼镜店、深圳市罗湖区大众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深圳市罗湖区大众宝岛眼镜店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对深圳市罗湖区大众宝岛眼镜店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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