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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市信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16民初6293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市信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信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6民初6293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和,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信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与元新街交汇处安泰首府小区对面的信达购物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建玲。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信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市信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济南市信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市信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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