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民初601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邑蒙阳建材商店,住所地:平邑县建材商场。
经营者:魏西粉。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邑蒙阳建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及相应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