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4执4234号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华兴万福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雷锋大道与尖山路交汇处天麓云街G11栋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彩霞,经理。
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华兴万福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1民终5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11日立案执行。
2019年8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于2019年8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8月12日向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19年8月12日向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19年9月10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华兴万福百货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681.6元。
2019年12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长沙华兴万福百货贸易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19年12月1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长沙华兴万福百货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12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被执行人的标的金额本金为264050元,已执行到位为42681.6元,尚有221368.4元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