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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武威市凉州区宏昌批零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甘06知民初33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武威市凉州区宏昌批零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凉州区宏昌批零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6知民初33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威市凉州区宏昌批零部,经营场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北路。

经营者:韩科奎,男,汉族,1971年11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系该店经营者。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威市凉州区宏昌批零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威市凉州区宏昌批零部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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