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知民初44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华天超市清风店,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顺德路67号。
负责人:郝春秋,该店店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邢台市华天超市清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计399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