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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邢台市华天超市清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5知民初44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邢台市华天超市清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邢台市华天超市清风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知民初44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华天超市清风店,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顺德路67号。

负责人:郝春秋,该店店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邢台市华天超市清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计399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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