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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贤信与福州卡斯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民初2408号
案件名称夏贤信与福州卡斯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贤信;福州卡斯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408号 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卡斯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C2#写字楼19层19室。

法定代表人:张连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森,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星,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福州卡斯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夏贤信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夏贤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夏贤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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