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9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宏博饰品厂。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程洋冈村大路工业区一排一号。
经营者:蔡灿宏,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星,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金林路西南侧C幢。
法定代表人:陈乐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中,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汕头市澄海区宏博饰品厂因与被上诉人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汕头市澄海区宏博饰品厂于2019年12月18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汕头市澄海区宏博饰品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汕头市澄海区宏博饰品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汕头市澄海区宏博饰品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