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磐安县华泰天润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7民初451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磐安县华泰天润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磐安县华泰天润发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7民初451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安县华泰天润发超市,经营场所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黄山路8号。

经营者:杨火明。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磐安县华泰天润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