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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金(辽宁)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阜新华东电力配件有限公司、辽宁沈煤红阳热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2民初1928号
案件名称柔金(辽宁)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阜新华东电力配件有限公司、辽宁沈煤红阳热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柔金(辽宁)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阜新华东电力配件有限公司;辽宁沈煤红阳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民初1928号原告:柔金(辽宁)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美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文诗,辽宁世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华东电力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延秋。

被告:辽宁沈煤红阳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西马峰镇。

法定代表人:李景顺。

原告柔金(辽宁)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阜新华东电力配件有限公司、辽宁沈煤红阳热电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

立案后,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立案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通知原告预交后,原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柔金(辽宁)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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