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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婺城区品鑫副食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702民初11634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婺城区品鑫副食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品鑫副食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2民初11634号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熊燕文、范思琦,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婺城区品鑫副食便利店,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三丰路38号。

经营者:史红波,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婺城区品鑫副食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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