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执17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鲁德雷(OttoBruderer),常务董事。
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金孟皮具商行,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现代商贸城1栋1层22、23号。
经营者:黄冬金,女,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
申请执行人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金孟皮具商行(经营者黄冬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依法立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
经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股权、保险、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无开户信息;
经走访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金孟皮具商行(经营者:黄冬金)住所地,门店已经转让。
2019年12月20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依法对经营者黄冬金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湘01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德良审判员 许运清审判员 蔡旭辉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