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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烈亚斯.施蒂尔股份两与浙江马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刘海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81民初4229号之三
案件名称安德烈亚斯.施蒂尔股份两与浙江马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刘海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德烈亚斯.施蒂尔股份两;浙江马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刘海波;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4229号之三 原告:安德烈亚斯.施蒂尔股份两合公司(ANDREASSTIHLAG&CO.K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法定代表人:米歇尔.普罗查斯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润生,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灵,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马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南滨街道围五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贤焕,瑞安市塘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瑞安市塘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海波,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星渠南村530号3号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刘军,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德烈亚斯.施蒂尔股份两合公司与被告浙江马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刘海波、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德烈亚斯.施蒂尔股份两合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安德烈亚斯.施蒂尔股份两合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德烈亚斯.施蒂尔股份两合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德烈亚斯.施蒂尔股份两合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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