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244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维佳,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青山区峰悦日用百货店 经营者:李贤永。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武汉市青山区峰悦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