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洪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居民香芒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郭锶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东莞市洪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18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洪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一)因本人(洪讯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锶生)居住地为东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本人并没有对源德盛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源德盛公司所指控的侵害商标权与本人无关。
源德盛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中(包括公证书)没有任何文字表明该侵权行为与本店或者本人有任何关系。
(三)本人现在在东莞有事,不方便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出庭。
(四)源德盛公司自2017年起在全国提起了上千起类似的诉讼,所有的诉讼不管证据是否充足,原审法院均判决源德盛公司胜诉,源德盛公司与原审法院存在着勾结枉法的嫌疑。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复函》“企业法人因经济、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应当加盖企业法人的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
未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的,受诉法院应令其补正。
立案时限,从补正后交法院的次日起计算。
”而源德盛公司的起诉书中只有企业的公章,并没有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因此法院应该令其补正,并且立案时间应该从补正后交法院的次日起计算。
而原审法院根本没有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立案,明显不公平、不公正。
综上,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
源德盛公司未作答辩。
源德盛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
源德盛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洪讯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侵犯源德盛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商品行为;
2.判令洪讯公司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包含源德盛公司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洪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源德盛公司是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专利号为ZL20142052XXXX.0的专利权人,于2015年1月21日获得授权。
该专利权至今一直处于有效状态。
经调查,洪讯公司销售的“自拍杆”技术特征与源德盛公司涉案专利完全相同,洪讯公司的销售、许诺销售行为侵犯了源德盛公司的专利权,损害了源德盛公司的合法权益。
洪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为“因本人的现在在东莞市”,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本案中,洪讯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洪讯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洪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洪讯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查明:源德盛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2020)湘邵庆证字第3709号《公证书》等证据。
该《公证书》记载,湖南欣源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的“三星收集直营店”购买了“SELFIESTICK”商品,该店内的营业执照有“东莞市洪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等内容。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原审裁定作出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源德盛公司对洪讯公司提起诉讼,主张洪讯公司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源德盛公司就此提交了公证书等证据,初步证明洪讯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据此确定管辖连结点。
被告洪讯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洪讯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洪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晓贞审 判 员 马 军审 判 员 于志涛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鹿伟玲书 记 员 宋子怡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10号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合议庭审判长:袁晓贞审判员:马军、于志涛法官助理:鹿伟玲书记员:宋子怡裁判日期2021年4月27日涉案专利“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ZL20142052XXXX.0)关键词管辖权异议;
侵害发明专利权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洪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东莞市洪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法律问题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裁判观点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