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2310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礼明,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礼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10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