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12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通用电气公司(GENERALELECTRICCOMPANY)。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斯克内克塔迪市江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杰夫瑞·拉尔森(JeffreyLarson),该公司品牌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雯,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上海东锦纺织染整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3号2702室。
法定代表人:施迎春。
再审申请人通用电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第三人上海东锦纺织染整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148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通用电气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