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终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美世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富强路北侧北京市大兴区便民商业体系规划发展管理中心内2幢1层107号。
法定代表人:韩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宏顺利食品批发部,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东江路5252号金元宝市场综合零售厅门店A3-MD-23。
经营者:王云贵。
上诉人北京美世洁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宏顺利食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4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美世洁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宏顺利食品批发部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及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美世洁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及撤回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437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美世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北京美世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美世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王颖鑫审判员 刘雪峰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韩琳书记员张梦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