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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与烟台凯斯蒂隆葡萄酒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长颈鹅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26439号
案件名称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与烟台凯斯蒂隆葡萄酒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长颈鹅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烟台凯斯蒂隆葡萄酒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长颈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学权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6439号原告: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DiageoBrandsB.V.),住所地荷兰王国阿姆斯特丹。

授权代表:玛格丽特·凯瑟琳娜·西奥多拉·玛利亚·格瑞彻豪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芳琳,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平,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凯斯蒂隆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赵虎。

被告:深圳市前海长颈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铭智。

被告:上海学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夏学权。

原告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凯斯蒂隆葡萄酒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长颈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学权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于12月25日以已与被告烟台凯斯蒂隆葡萄酒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林佩瑶审判员  于 是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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