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5324号原告:上海申花小家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梁陈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长骏,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沃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沈建挺。
原告上海申花小家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沃玛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上海申花小家电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上海申花小家电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申花小家电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上海申花小家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审 判 员 王莉莎人民陪审员 曹瑞强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