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1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洪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芳,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庭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周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东,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柳叶,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