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107民初7135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澄某,住澄迈县老城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经营者:李玉利。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澄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