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辽0104刑初925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63年12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大东区,现住沈阳市大东区。
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1日被监视居住。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大检公诉刑诉(2019)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检察员杨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油漆(上海)有限公司许可,在沈阳市大东区等地,生产假冒的“华润漆”品牌涂料乳胶漆、“立邦”品牌乳胶漆、“多乐士”品牌乳胶漆。
被告人刘某某将其假冒的上述侵权产品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9800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3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本院追缴,被告人已将涉案非法所得上缴本院。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表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如果能够上缴违法所得,并足额缴纳罚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如果无能力上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
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还具有主动缴纳罚金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二、非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依法予以罚没,上缴国库。
扣押被告人刘某某多乐士家丽安防潮净味、ICI专业内墙漆、假标签、立邦工程涂料、时时乳胶漆、立邦净味、立邦屋得宝外墙漆、华润漆工美内墙漆、华润漆惠涂易高级内墙漆、建筑涂料等。
由扣押机关予以罚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美淇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