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知民初345号 原告: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涵,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婉莹,北京市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敏敏,女,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西安市秦淮米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薛美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西安市曲江新区骥敏餐厅,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XX城XX层XX号。
负责人:冯亮。
原告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敏敏、被告西安市秦淮米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市曲江新区骥敏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