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14号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M00009ML7P。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王三姐,女,汉族,1963年10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崔志鹏,男,汉族,1986年11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三姐、崔志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易胜晖 审 判 员 邱园园 人民陪审员 林书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丽华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