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004、2005号原告:韦石贤,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群,广东重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扬海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
法定代表人:唐林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珊,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林军,男,1985年12月21日,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阳,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珊,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韦石贤与被告佛山市扬海家具有限公司、唐林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ZL**************)两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韦石贤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石贤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石贤撤诉。
两案中各案受理费均为50元,减半收取后各案均为25元,合计50元,由原告韦石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