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知民初415号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6288347N。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淞沪路98号1606室。
法定代表人:高德康,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海,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城县裕客隆百货副食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737414507C。
地址:南阳市方城县城关镇凤润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褚玉玲。
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城县裕客隆百货副食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