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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广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1005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广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广亚科技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005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碧欣,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广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贵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生。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斌,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有,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广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常红 审判员  陈璐璐 审判员  王思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商梦莹 书记员  刘佳颖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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