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4063号 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宝安公路2777号4幢2-3层。
法定代表人:陈瑞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晓东,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灵,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科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梁岔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郭淑侠。
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江苏科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