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41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立,河南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阳宏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桃源商场。
法定代表人:毛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汝阳宏伟商贸有限公司车站店,营业场所汝阳县杜康大道东段707号。
负责人:周小三。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献,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系汝阳宏伟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汝阳宏伟商贸有限公司、汝阳宏伟商贸有限公司车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